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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2條第1項、第2項及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,中小企業係指依據我國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、依有限合夥法辦理有限合夥登記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,且符合下列基準之一的事業(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即可):
- (1)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(含1億元)
- (2) 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未滿200人(不含200人)
- 以高階醫材、藥物傳輸及其他相關領域發展為營業項目之企業或自然人,均可提出申請。
- 其技術或產品具新穎性或潛在商業價值之中小企業。

一、進駐培育企業應備妥以下資料
- 進駐申請書一份
- 企業登記相關證明影本一份;自然人申請則應檢具個人身分證及學經歷證明影本
(已向經濟部申請設立公司而尚未核定者可先檢附經濟部申請 設立公司之相關資料,惟進駐後半年內須取得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並補附影本。尚未申請設立公司之自然人須於進駐半年內提出申請,於進駐後一年內取得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。否則將終止進駐合約之效力。) - 營運計畫構想書一式六份
- 同意審查聲明書一份
- 進駐企業切結書一份
- 進駐審查費新台幣五千元整,以即期支票或現金支付,抬頭:【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】; 審查無論通過與否,進駐審查費概不退還
二、送件方式
於信封上註明「申請進駐文件」,函送或親送「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新竹生醫產業及育成中心 」。

一、審查重點
- 主力技術與產品之發展潛力。
- 經營團隊之健全性。
- 產品市場或技術目標之明確性。
- 具備足以支付相關進駐費用能力之證明文件。
二、審議小組進駐審查,由申請之企業或自然人於會議中進行10分鐘簡報及回答提問
三、簽約
經審查合格企業應於接獲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已核備之通知,於一個月內完成簽約及繳交二個月保證金,並於三個月內正式進駐,逾期未進駐且未事先獲准延期者,視同放棄進駐資格,由繳交之保證金中扣抵一個月空間使用費。

一、完成營運計畫目標、合約到期或因實際需要提前離駐之企業,應與本中心洽談回饋模式及
辦理畢業遷離手續,本中心得追蹤其後續營運狀況三年,以落實回饋工作;所製作之企業相關資料得提供主管機關作為參考用。
二、進駐企業應依審查通過之營運計畫書為主要業務,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審議小組決議
後,得提前終止合約,並限期遷離:
- 申請進駐項目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。
- 進駐企業或其進駐人員涉及違法情事,經查屬實。
- 逾期未繳交依約應繳之費用。
- 違反合約約定或本中心相關規定,經書面通知仍未見改善。
- 其他重大違規事項。
三、進駐期滿或其他相關離駐條件成立時,應於收到通知後,一個月內完成離駐手續